(一)对土壤污染监管制度予以完善
虽然城市经济发展在目前的阶段来讲,走的是大型粗放型经济,但是在对于土壤的有效管理方面,有关部门还是要进行相关的监督。关于土壤污染问题会越来越突出,对于土壤的监督和防止,缺少有效措施,污染土壤的修复工作也会相应的遇到时间长,难度大等问题。因此,需要对监管制度、立法以及对应的管理制度予以完善,确保土壤修复和管理有据可依。
(二)落实污染调查
相关的
场地土壤污染存在着很强的隐蔽性,这一点对于水污染来讲有着很大的不同,水污染监管部门可以通过调查源头,进行由点到位的调查,而且水污染的监管面积更明显。但是土壤污染不一样,有时即使是某一土壤污染点位较为严重,但往往距离一定的土壤深层是很难被检测出来的。还有较为复杂的的土壤表层现实的无污染,但是如果进行一定的纵向监察,则会发现在土壤的地表以下以及污染严重。
土壤修复工作的实质是必须要找到土壤污染的源头所在,才能进行彻底的根治,但是目前的情况是很多土壤污染源在污染状况深度与广度方面都极其的复杂,并且与其他领域的检测有着明显的不同,由于基础调差数据的缺失,更不用说进行有效的土地污染整改,从而极大的阻碍了土壤修复工作的有效进行。因此,需要有效落实污染调查,通过适当的物理、化学技术,调查土壤污染情况、污染源,从而提出针对性的防治策略。
(三)加强对于污染场地的监管工作
相关的监管部门要根据不同的污染区域建立不同的监管措施与制度,并提前准备好对于土地污染的对策方法,这样在土壤污染发生时,才能第一时间给予一定的压制,并且强烈要求对于在相关管理范围内的污染企业要定期进行上报,包括自身的污染种类、污染的覆盖范围、污染的高峰期,并且要做好治理污染的措施,要有详细的报告书来阐述。相关的环境监管部门要根据上报企业的污染类型以及场地做好相关的污染基础性评估,并且要有效地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同时检查组还要加强在日常中对于企业生产的监管力度,保障在企业方面就压制住污染的产生。
(四)明确土壤污染的修复主体
对于已经污染的土壤来讲,相关的监察部门还要明确具体的责任所在,对于场地污染的调查本就复杂,有些还牵扯到企业的“历史”性责任,也有可能污染是由于当地的多家企业所造成的。而企业在发现土壤污染过后,便将工厂迁离了该地,或者将污染整改成无污染企业,这样在具体调查过程中,便很难确定污染的“主体”也很难扼制住相关的污染企业对于土壤的破坏。对此,对于已经污染的土壤企业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治理和修复,并且通过环保部门的检查与通力合作,而对于一些已经转移的企业要进行责任追究,并要求从自身的建设费用当中抽出一些作为土壤管理的土壤修复费用,并且在对于土壤污染的问责上必须要明确主体,做到谁污染,谁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