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土地政策实行公有制管理,并有完善的土地收购转移制度。随着近年来城市污染场地修复的展开,修复责任的承担问题逐渐凸显。如果土地监控过程发生了污染责任的转移,那么土地被国家收回后,地方政府将成为修复的责任主体;如果污染责任不发生转移,则污染者仍是修复的责任主体。
《环境保护法》第五条规定,我国环境保护坚持损害担责的原则。该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该法第六十四条还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2016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了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我国《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中没有涉及土地污染责任的规定。同时,根据该管理办法,土地收储是政府行为,不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
根据中国环境修复研究院数据库,目前我国涉及收储的污染土地修复项目,绝大部分由土地储备部门作为业主。
基于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土壤修复的经验,其一是国家承担责任,并从公共资金中为修复提供资金;其二是责任经由私有化过程被转移到新的拥有者手中,而后者拥有对土地污染的知情权。在前一种情况下,政府保有清理的责任,在后一种情况下,新的拥有者为了接受责任会要求补偿,最可能和最直接的补偿形式是降低资产购买价格。土地收购和土地私有化存在着很大的不同。污染场地责任的明确化必将对我国以后的搬迁和土地政策产生影响。